乌铁中院发布新疆首个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物流市场不规范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亟需重视 今天(10月31日)上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案件调解难度大,物流市场不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等亟需引起重视。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小平表示,这是新疆全区法院系统首次就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彭小平介绍,2014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高新区)、头屯河区(开发区)、水磨沟区、米东区、现哈密市伊州区、库尔勒市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管辖受理。四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大力提升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对运输合同纠纷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促进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铁路法院推出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目的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运输法治,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新疆经济和运输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铁路两级法院将依法公正审判,维护运输秩序,不断发挥铁路法院在运输风险防范中的预警作用,促进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乌铁中院民庭庭长李晓艳就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作主题发布时说,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及电子商务的普遍应用,运输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乌铁两级法院四年来共计收案1187件,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类型集中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这两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约占全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90%。 风险意识淡薄 未签订规范书面合同 李晓艳说,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主体复杂,当事人为自然人占比较大,大多数案件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 四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以自然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691件,占运输合同案件总数的64%;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均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仅以托运单为唯一结算依据,发生纠纷后,运输企业或托运人以托运单为证据诉至法院,但托运单缺乏规范的填写、随意修改变动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当事人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运费的结算方式缺乏统一标准,对口头约定的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对货物按照件、体积、重量计价陈述各不一致,还有很多发生货损的案件既无保价也无保险,当事人保存或固定证据的意识及诉讼风险意识淡薄,导致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查明事实难度增大,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唐君说,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主体是信息服务部、托运部等中介机构的案件,四年来,乌铁两级法院受理主体是中介机构的案件共计239件,多数中介机构同时以运输合同相对人和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从事运输活动,赚取中介费用和运输合同利益,但在发生拖欠运费、货物损失纠纷时,中介机构又否定自己的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认为自己仅是中介机构不应承担运输合同义务,从而引发纠纷。中介机构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仅只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还可能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介机构与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纠纷时,在同一案件中常常交织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白皮书指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存在调解难度大这一特点,造成调解难度大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需要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重视释法工作;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收集和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弱,增大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常常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营业地点,导致送达困难,办案周期长,存在一定比例的缺席审理案件,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行业准入门槛低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 李晓艳分析说,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定和标准,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加之运输行业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特点,运费与货物价值不对称性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降低经营成本的利益驱动等原因,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参与诉讼的主体纷繁复杂,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活动的承运人既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也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分公司或其他组织;既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有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个人作为运输主体从事运输业务。 据介绍,有些托运人在选择物流公司时,往往对物流公司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甚至对物流公司的基本信息均不清楚,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 白皮书指出,在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时,交警部门依照职权,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对是否有乘客受伤或货物受损进行载明,但对受损货物的价值范围及损失情况并不查明,且不通知事故车辆以外的运输合同当事人,有关当事人不能及时获悉货物损失情况,而对货物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时无法知悉事故发生情况,不能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托运人亦不能及时参与到货物损失的确定当中,导致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损失价值的争议较大。 建议签订书面合同购买运输保险 大部分企业仅在运输价值或数量较大的货物时才认真签订较为完善的书面合同,而对于价值或数量较小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或马马虎虎草签了事,许多应当明确的问题没有明确,应当防范的法律风险没有在合同中予以规避,等到出现纠纷时已措手不及,陷入被动的局面。由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尽量做到合法、完备。 铁路法院自集中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来,因运费引发纠纷的案件合计595件,占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80.19%,很多原告仅持一张欠条起诉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双方多为仅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很多原告很难对欠条所述款项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举证,导致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建议广大运输经营者,在出示欠条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对运输的基本事实加以说明。 在公路货物运输中,汽车运输往往存在着天气原因、路况变化等特殊风险,一旦遇上不可抗力,将遭遇较大的损失,使托运方、承运人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个体司机经济基础较差,将难以抵御风险。建议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并办理规范的投保手续,支付相应的运输保险费用。建议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灵活选择投保的险种,但应该把险种的利弊把握准确,在最大限度保障托运人、收货人及货物所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运输风险。 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倾翻导致货物毁损的案件中,因货物已经发生毁损,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对应当及时出售防止货物变坏损失扩大的生鲜果品等货物,可以采取将货物存放于冷库等合理有效的不扩大货物损失的方式提存货物,并及时通知货主。 实践中,存在部分货主或托运人怠于行使保全货物扩大部分损失的义务,若货主或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扩大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货主或托运人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对货物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货物运输行业准入门槛低的特点,白皮书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高货物运输行业准入门槛,完善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对于服务能力差、投诉纠纷较多的运输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要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用工监管,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建立相对稳定的货物运输从业队伍。 唐君则提出,相关职能监管部门也应加强行业监管,由相关职能部门坚决查处和取缔货物运输市场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各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力度,打击违法经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货物运输行业诚信服务专项检查行动,整治货物运输行业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强合同监管,检查经营者的格式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有侵害托运人权益的“霸王条款”,建议银行加强对运输企业开具空头支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空头支票作为货币使用的不良做法,避免因代收垫付货款而产生的纠纷。 “建议强化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可以通过制订统一规范的货物运输合同、提供货物运输人才交流平台、培训相关货物运输品牌及培训货物运输企业员工等一系列措施,引导货物运输行业良性有序的发展。”李晓艳呼吁说。 法制网乌鲁木齐10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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